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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的规定

2017-01-06农权编辑 A- A+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1995-12-28)第2条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

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附:《土地登记规则(修正)》(199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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