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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09.20)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国土资发〔2006〕217号 2006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五”期间,全国补充耕地面积大于非农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面积总和,并建设了一批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促进了耕地占补平衡和农用地的合理利用,为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看到,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综合功能发挥还不够,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实现“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必须更加切实地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方向,切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密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坚持土地开发整理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倾斜政策,进一步丰富土地开发整理内涵,突出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重点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村容村貌上下功夫,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要结合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完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结合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搞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强排灌和防灾减灾能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对项目进行科学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基础;结合建设农村美好家园,对村庄废弃地和腾退的宅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复垦还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美化居住环境,造福农民群众。

  二、尊重民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开发整理是惠及农民群众的建设活动,农民满意是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在项目管理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广泛征求意见,把土地开发整理真正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项目选址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同意;设计要设置征求意见程序,吸收农民群众合理建议;项目施工应尽可能招用项目所在地农民工,让农民在项目实施时就得到收益。

  各地要强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群众监督制度。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公告;实施中应组成村民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验收时应了解村民反映,征求意见。项目竣工后要树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志牌,接受群众监督。凡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搞好土地权属管理是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争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做好项目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登记、调整工作。首先要确认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并做好权属管理有关政策宣传工作,让村民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应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土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对权属存在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开,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发证手续。要采取承包等有效措施,落实工程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长期发挥效益。

  三、严格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有序

  在提出项目建议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条件应能满足项目建设全过程工作需要,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管理等组织工作,并对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做调整。没有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能通过入库审查。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项目选址应依照规划,结合流域、水系,有重点地向沿路、沿江、沿线布局。项目可行性研究要现场踏勘;设计应实地勘察测量,有关数据和图件要满足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的实际需要。

  未经现场踏勘的项目不能入库,未经实测的设计不能通过审查。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进行。除可由项目所在地农民承担的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外,其他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施工一律实行工程施工单位招投标制度。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程监理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承揽上述业务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资质。选择不具备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业务时,应对其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

  四、健全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监管,当前特别要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要把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结果与项目入库、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紧密联系,实行挂钩制度,必要时采取暂停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等措施。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暂停项目施工等措施。要稳步推进技术监管手段建设,建立项目申报、计划安排、实施、验收等一体化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全系统联网,实行“在线监控”,运用信息技术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实行以审计为主、监督检查并行的监管制度。对于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要追究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和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业绩和信誉发布制度。要定期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和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效果等作出客观评价,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虚假、设计与预算变更较大、资金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规定时限不得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工作,并建议有关方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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