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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01.13)第10条等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第十条:

  1.个人居住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因房产交易(交易双方只限于境内个人、单位)、继承、赠与、交换、仲裁和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新的房屋所有者应持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中,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应按规定补办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2.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改变使用者,应按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用途,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经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须先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用途的,按《若干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4.单位因组建股份制企业,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等,均按国家体改委、国家土地局及市有关规定办理。

  5.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使用者或变更用途的,参照上述第2、3项办理。

  第十二条:

  1.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均可设立土地勘测定界机构,其资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2.由市批准的建设用地及由市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勘测定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3.由县负责办理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地块的勘测定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4.由区负责办理的土地征用、划拨地块上的勘测定界,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5.浦东新区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地块上的勘测定界,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6.土地勘测、定界、界桩收费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亮证收费。

  第二十六条:

  1.除沪府发(1994)30号文规定暂不纳入出让范围的外,应当实行出让的用地:

  (1)各类商业用地,或经营性的综合用地;

  (2)旅游用地,包括宾馆、旅游场所及设施等;

  (3)娱乐用地,包括游乐场所、夜总会、游戏机房、舞厅、卡拉OK、弹子房以及各类经营性俱乐部等;

  (4)金融用地,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信用社等;

  (5)服务业用地,包括餐饮、桑拿浴室、咨询、展览场馆、交易场所、经营性车库、停车场等;

  (6)商品房屋用地,包括出售、出租的住宅、综合楼、办公楼、通用工业厂房等;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办的本条所列(1)-(6)类的用地。

  (8)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投资者要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地;

  (9)外商投资的除上述第8款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10)其他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地。

  2.出让金及出让有关手续的规定:

  (1)内资举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六类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缴付的出让金标准与外商投资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有关文件规定相同。

  (2)凡是原允许内销的房屋转为外销房的补地价项目,政府收取出让金的部分均按评估的市场成交地价的50%收取。

  3、出让手续:

  (1)属市审批的项目用地、外资项目用地、开发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以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属单位的内资项目,其土地出让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各区属单位的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资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署。

  (3)各县属单位的用地,凡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资项目,在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由各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批准权限外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署。

  (4)浦东新区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内的项目,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5)在办理内资内销或内资自用的“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时,必须坚持先立项后批地的原则,未经市、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按计划批准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审批和出让手续。

  (6)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前已批准计划立项,在一九九四年底前未办理征用、划拨用地手续的,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视作新项目,按出让方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使用者要求改变合同有关规定的,如用途改变、容积率增加(即建筑面积增加)等,均应经批准后补办出让合同,并按补办出让合同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违反本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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