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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的通知》(2012.06.20)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赣市府办字〔201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我市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103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为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但在土地开发复垦过程中,有的地方仍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耕作主体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的地方还将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截留、挪用或闲置在账户上,个别地方甚至将储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随意转让或外调他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影响了我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储备耕地后备资源。我市后备资源匮乏,但低丘缓坡地资源丰富,各地要充分运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做好耕地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坡度25°以下、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和稀疏灌木、低效残次林地、损毁耕地及时进行地籍变更,增加耕地后备资源。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和空心村、废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多途径、多渠道增加新增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及时掌握收缴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擅自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及多收少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资金使用,确保新增耕地质量稳步提高。今后,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一律使用各县(市、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由所属机构和国有企业投资开发。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十二五”期间,我市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多,占用耕地面积相对较大,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新增耕地经验收和报备确认后作为占补平衡指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确保本县(市、区)各类重点工程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可在本市范围内有偿转让,转让价格可参照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耕地开垦费交缴标准或双方商定。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一律不得外调他市使用。

  四、强化补充耕地监督管理。一是加强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积极探索实行补充耕地统一流转、租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及时落实补充耕地的耕作主体,严防耕地撂荒,确保补充耕地发挥更好的效益。二是加强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各地要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的通知》(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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