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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03.31)第14条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第十四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蓄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足一百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三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三百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开垦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可以给予经费补助。

  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03.31)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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