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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15.03.26)第10、34条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第十条 养殖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用于养殖的水体和养殖设施。

  第三十四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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