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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2014.09.26)第10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

  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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