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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汇编 > 土地 > 土地使用权争议 > 有关条文(有效)
第十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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