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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2014.09.24)第10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十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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