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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7.04)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 2005年7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

  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区、县房地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区、县房地局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按市局制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操作。案件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1-13)(略)

  附:《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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