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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失效】(1990.04.01)第50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附:《城市规划条例》【失效】(199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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