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除通告,并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限期恢复原地形地貌;违法占用土地上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附:《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