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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05.01)第67、68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该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

  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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