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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03.01)第66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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