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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16.05.27)第5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5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主动会同关部门,及时调查发现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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