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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2015.11.23)第5条第3款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5条第 3款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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