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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04.15)第1条
一、关于走私罪嫌疑案件侦查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规定,走私罪嫌疑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海关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按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向海关提出直接受理走私罪嫌疑案件移送要求的,海关可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解释。
附: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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