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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强奸罪的规定

2017-01-09农权编辑 A-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8.27)第2、5条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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