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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强奸罪的规定

2017-01-09农权编辑 A- A+

  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11)第1条

  一、强奸犯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1人1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比照强奸妇女增加基准刑的10%~30%。

  附: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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