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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发微信未到场 判决定性抢劫罪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男青年李某某、马某与女青年郭某、陈某预谋用“仙人跳”手段弄钱,来到大连后,又通过微信寻找目标。由女青年假装妓女诱一男到酒店后,李某某、马某殴打该男强行让对方转账5000元。在法庭上,两女均辩解说自己犯的是敲诈勒索罪而不应是抢劫罪,法庭确定两女为抢劫团伙同伙。甘井子区法院对被告人均以抢劫罪判刑。此案于今年4月上旬生效。

  

 

  男青年李某某、马某与女青年郭某、陈某在沈阳预谋到大连玩“仙人跳”弄嫖客的钱,犯罪团伙进行了分工,由李、马、郭用手机微信“摇一摇”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某冒充卖淫小姐将嫖客诱骗至酒店客房,再由李、马冲进房间强索钱款,为作案该团伙准备了甩棍、电棍、手铐、喷射辣椒水的喷射器等。

  去年8月27日,马某驾驶着轿车拉载着同伙来到大连,居住在高新区万达广场附近。他们通过手机“摇一摇”将周某加为好友,按照分工由女青年郭某与对方语音对话,两人谈好嫖一次费用800元。周某来到约定的公寓房间见到了假冒妓女的女青年陈某,对话之间陈某寻机打开房门,早有准备的李某某、马某冲进房间,两男将周某戴上手铐,告诉周某该女是马某的女朋友,然后用甩棍、电棍殴打对方,威逼他拿钱“赔偿”。周某被逼之下说出了自己微信钱包的支付密码,将5000元转账到了马某的微信钱包账户内。周某一脱身即报警,警方立即调出公寓监控录像,锁定了出现在现场的三名嫌疑人的面貌,经过多日侦查,查明了嫌疑人的居住处,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的犯罪工具中仅手机就有9部。

  

 

  由于被告人李某某、马某在犯罪现场用工具殴打了周某,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李某某、马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两名女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解说她们并不知道李某某、马某有作案工具。陈某说自己不知道两名男同伙会使用暴力,以为他们就是敲诈勒索。郭某说自己并未到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仅是语音与被害人说了几句话,两女均认为自己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法庭认为,两名女被告人对两名男同伙在“仙人跳”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应当明知,对于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两人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形成了故意,因此两女与男同伙为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男被告人的作用大于女被告人,李、马持械殴打被害人,从重处罚。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对李某某、马某各判刑4年;对陈某、郭某各判刑3年;各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4人服判,此案于今年4月上旬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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