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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中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8-1)第8条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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