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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7-02-22 A- A+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颁布时间】2017-1-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月25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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