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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保姆闹事 寻衅滋事罪受惩处

2020-01-07 A- A+

  家住长宁区的李老伯年岁已高,子女聘请了一名住家保姆来照料李老伯的日常起居。去年,李老伯被查出身患重病,子女认为是保姆周某没有将老人照顾好,便将周某辞退。周某为此心怀不满,数次上门闹事。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去年4月16日,周某为报复李老伯一家,私自来到李家,还叫来锁匠开锁入室,李家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周某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承诺今后未经李家人许可,不再擅自进入李家。然而,5月3日晚上,周某再次来到李家,趁屋内人没有察觉之际溜进厨房,用厨房内的剪刀剪断了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电器的电线,造成电路跳闸,也因此惊动了屋内人。周某见状逃走,离开时还顺走了作案的剪刀和一个电水壶。次日晚上,她又想上门捣乱,但因房门被反锁未能进入室内。为报复泄愤,周某用胶水堵住锁眼,并将门口放置的画架带走丢弃。事发后,李家人花费1000余元维修门锁和电器。被周某拿走的电水壶和画架经估价合计价值148元。

  去年5月,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周某与李家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然而,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周某为泄愤继续对李家人的住处进行恶意破坏,其行为就从普通民间纠纷升级为寻衅滋事行为。

  一般情况下,任意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要造成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才能定罪。但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任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害人李老伯是85岁高龄、身患重症的老人,周某损坏电器、胶水堵门等行为均严重干扰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李老伯一家的经济损失。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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