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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2017-04-21 A- A+

  故意杀人罪确定之后,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内容和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交通费住宿费等。下面由农权法律网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故意杀人罪

  一、赔偿内容及标准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二、经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系被害人柳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系被害人柳某之母)被告人程某 程某与柳某两人同在哈尔滨市某市场卖熟食。2007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程某见一熟人在柳某店内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柳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柳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柳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程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柳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柳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柳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柳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哈尔滨市已近十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人程式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柳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程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柳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柳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辣,草菅人命,才在短短几分钟内手持凶器仅两刀便致人死亡;,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柳的无辜死亡。

  2、因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导致杨某死亡,造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52586元被告人理应赔偿。

  (二)、法理分析

  1.被害人柳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哈尔滨市。柳某与其父母均为农村户口,1997年8月29日,柳某在哈尔滨市买了一幢6楼,建筑面积为80平米。并接其父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来此居住,2007年2月1日,柳某即在案发地点经营“北京烤鸭店”,其父母也在哈尔滨靠作些小生意糊口,三人均在哈尔滨市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依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应赔付给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352586元。

  (三)、法院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索赔予以支持。[!--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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