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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017-04-24 A- A+

  法定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可以加重抢劫罪处罚:行为人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持枪抢劫的以及明知是军用物资和救灾物资仍然抢劫的。下面就由农权法律网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抢劫罪

抢劫罪

  一、入户抢劫

  1、“户”(住所、家)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往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抢劫”。

  3、入户盗窃,并在户内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即为“在户抢劫”。

  4、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进入甲家,恰逢甲的邻居乙在家,行为人直接抢劫了乙,也被视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大、中型汽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单位内部的班车。

  2、既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拦截下公共交通工具后登车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也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2、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

  2、必须是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3、该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既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另一军警人员,还包括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些物资是特殊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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