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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主体退出谈行政许可注销

2017-05-02 A- A+

  摘要:市场主体的退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由于被许可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宜持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行政许可有效期已届满等特定情形的,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而由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机关予以注销。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主要形式。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市场主体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参加年检两种情况下,工商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市场的一种处分行为。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根椐行政许可法的一般条件以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为前提而退出市场,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市场的一种情形。由于我们长期注重行政许可的实施,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对行政许可的注销,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的问题关注得多一些、研究得深一些,而对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从而在观念上削弱了对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监管。结合工商监管实践,浅谈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退出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主动注销登记的少,被吊销企业日益增多。近年来,企业停止营业退出市场后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采取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还有一些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等目的,拒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利用企业年检时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吊销营业执照本来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形式,部分企业却对这一行政处罚抱着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采取故意不申请注销登记、不参加年检的方法来等待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据统计2003年普陀工商分局根椐《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正常注销企业265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129家,2004年注销企业210家,吊销了137家企业的营业执照。每年都有一批为数不少企业采取这种办法来退出市场,并具有上升的趋势。而每年公告、吊销,给登记机关带来大量的工作量和高昂的费用成本。

  (二)“招商引资”带来一些“开关”企业,难以正常退出市场。当地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采用强力手段来进行招商引资,虽然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有些部门为了完成下达的指标任务盲目引进,但由于服务不到位,许诺的条件因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兑现,而造成一些企业已大量投资而难以合法进入市场,变成无照经营。有些企业开办时虽“变通”或“限时完善”(筹建许可)进入了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条件,但已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生米煮成半熟饭”难以退出市场。还有一部份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滞后,且债权债务不能清理,难以改制又难以注销或吊销,造成“既不死又不活”的现象。年年年检、年年“通过并保留”,给工商部门带来大量的工作量。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繁琐,强制手段缺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国家工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但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周期长、成本高,可以说是“没完没了”。按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所欠的税款,处理公司未尽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于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整个注销过程至少需90天以上的时间。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还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而选择被吊销执照的方式来退出市场,一经吊销可谓是“一了百了”。根椐司法解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其经营资格的终止,企业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只有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主体资格才消亡”,而不办理注销手续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工商执法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和措施,督促其履行。目前对这些吊销企业,我们在经济户口软件上既不能放在注销库,又没有吊销模块,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市场主体工作也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市场主体退出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长期以来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重准入、轻退出”,偏重于把好“准入关”,而忽视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虽然对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有相关规定,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被吊销企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等。但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被吊销企业和个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致使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情况越来越多。[!--empirenews.page--]

  (二)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吊销与注销的关系问题,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也较为混乱。目前只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理注销登记,但对其他类型的企业没有此项规定。当前工商行政机关执行的注销与吊销程序情况来看,对市场主体退出没有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虽然可适用吊销程序,但程序中的各项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完成。

  (三)现行的法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清算监督规定。在登记注册实践中,对注销登记的企业虽有清算要求,但登记机关对注销企业的清算报告是否有审查义务,应有那些审查义务,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全面和明确。

  (四)对恶意退出市场的主体缺乏有效惩戒手段。从最近几年情况来看,工商行政机关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手段来取消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但这对惩戒恶意退出市场的企业本身没有实质性意义,有时公章、营业执照也没能及时收回,仍继续经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处罚种类不明确,缺乏强制措施。同时,由于登记机关目前建立的信息平台还不完善,对于异地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及其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受到有效控制。因此,在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企业恶意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行政许可法中,只规定了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注销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了被依法吊销。但登记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既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还赋予其经营资格。如果吊销的既是法人资格又是经营资格,那么吊销后是否还要再办理注销。从目前情况来看,不注销就会产生一大堆遗留问题而难以处理。因此,必须将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理顺吊销与注销的关系。如果吊销的只是经营资格,那么一些后续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同时,还应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使之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有效地实施监管。

  (二)建立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机制。首先登记机关要改变过去“重准入、轻退出”的现象,对市场主体退出的问题关注得多一点、研究得深一点。充分认识某些企业利用被吊销的方法退出市场的危害性。其次,要充分运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综合检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实地年检和回访的办法,及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继续经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三)健全监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有效监管,必须建立全国统一、资源共享的监管网络,完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经济户口”软件,建立被吊销企业和拒不注销企业的“黑名单库”,并通过警示形式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也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其实施全方位的制约和惩戒,防止不良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特别是要避免阜阳奶粉事件中的违法企业流窜作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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