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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法律规定

2017-10-19刘万强 A- A+

   一、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即债务发生起因和用途都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1950.04.13)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01.01)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04.01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2017.02.20)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现实问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时,力图维护和实现该过程的公平正义。既要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获得实现。如此规定,就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夫妻双方为了规避高额家庭债务而选择离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也存在着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了多获取财产而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害其配偶的财产权的情形。然而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虽然,法律在这方面已经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多由于证据的缺失、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存在、法律适用人的水平高低等问题,导致夫妻共同债务不易认定而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仍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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