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随笔

“娃娃地”就是对新增人口分配农村土地承包地,依法应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7-11-17bobby0108 A- A+

导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也关系到家庭联产承包制基本政策的实施。
 
案情简介:2000年底,忻州市卢野村根据已落户新生儿没有耕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给每个新生儿分配0.8亩机动地,这部分机动地便称为“娃娃地”。后部分农户申请对“娃娃地”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但忻州市忻府区土地确权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长征街办事处卢野村‘娃娃地’的定性问题》认为:“娃娃地”并非家庭承包地,不能列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农权法律网:“娃娃地”是否属于家庭承包地?
农权律师:“娃娃地”来源于机动地,其分配到户后性质就是家庭承包地。
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以后可能进行调整而预先预留一部分土地,这部分预留出的土地,就是机动地,也就是本案所谓的“娃娃地”。预留机动地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调整家庭承包。也就是说将机动地承包到户,其性质自然也就转化为家庭承包地。对此,《土地承包法》第28条明文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所以,“娃娃地”的性质就是家庭承包地。
其次,部分省市为了落实承包经营制度,会出台实施细则对此具体规范。山西省农业厅网站知识问答栏目中针对该问题进行专门回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该答复已经明确规定“娃娃地”属于家庭承包地。
实际上,卢野村村委会也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处理“娃娃地”有关承包事项。2000年至2004年期间,“娃娃地”每年每亩缴纳40元名义上的娃娃机动地费用,实际上是类似农业税和各种提留摊牌等费用。因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和各种提留摊牌等费用,之后娃娃机动地费用也不再缴纳。如果“娃娃地”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性质,不可能像家庭承包一样不缴纳承包费。同时,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一般需签订书面协议,对面积、费用、年限进行约定。而“娃娃地”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而是由村集体按照人口直接发包。
所以,“娃娃地”的性质就是家庭承包地,忻州市忻府区土地确权办公室作出决定,认为“娃娃地”并非家庭承包地,明显错误。
 
农权法律网:既然“娃娃地”属于家庭承包性质,是否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权律师:当地政府应当对“娃娃地”确权登记并颁发家庭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4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办法第7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上述法条已经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职责,特别是在村民已经向其提起确权登记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更应依法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结语:机动地承包到户后,其性质就转化成了农村家庭承包地,政府应当对其确权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