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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诉权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十三)

2017-12-14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当事人段某是湖北十堰郧县城关镇堰河村村民,有宅基地及房屋两间,2017年2月22日,郧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违章建筑工程限期拆除通知》,将段某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段某不服提起诉讼。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段某的房屋在郧县城市规划区内,应由郧县规划局作出拆除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诉权,如未告知诉权,当事人有权起诉,起诉期限为2年。

  3、针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为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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