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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不具被告资格,拆除房屋须有权机关执行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五十四)

2018-03-08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

  2015年,安顺市开发区管委会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在没有出示审核手续的情况下,征收大屯村村民土地并拆除房屋,当事人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1、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其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由设立和派出它的政府来作为被告。

  2、本案中,由于管委会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权力,要么由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要么由安顺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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