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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合法 法院可建议废止或修改

2018-04-04 A- A+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附带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的权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引,这项制度实施效果不佳。最高法院2月7日发布《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诉法解释》),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新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予以细化,既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因套以象征行政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实践中,这类文件数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但有的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扩权、增加老百姓义务、限制其基本权利,遏制乱象丛生且缺乏有效监督的红头文件的呼声一直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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