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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通知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018-07-03 A- A+

  清理“奇葩”证明再加码。国务院办公厅6月28日下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6月2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傅政华介绍,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放管服”改革,一直强调要求取消各种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5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6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审议通过《通知》。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因科技进步、治理方式转变、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等因素,有些也可以取消或合并。清理重点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了证明事项,或在法定证明事项外增加证明要求或材料,这些都与立法法及“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违背,地方无权清理,需要由制定机关予以取消。同时对地方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地方、部门和有关机构在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时擅自增加的一些证明也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通知》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各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通知》要求,各地方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本地方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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