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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

2017-02-0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土地流传是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怎样在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的权益,保证其主体地位,并采取那些权益保护措施。为此农权法律网特别推荐“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一文,让您对此问题有较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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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农村的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的核心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流转越来越成为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而相对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各种纠纷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直接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有序流转,也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本文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侵害农民权利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然而,在实践中,基层组织滥用权力,农民的主体地位被取代,在他们越俎代庖的行为下,往往会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决定权和收益权。同时,由于农民法律知识欠缺和合同意识不强,常常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缺乏证据,即使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也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从而使农民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拥有对抗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绝对权利。

  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物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权利意识模糊;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某些村干部,基层政府领导,他们不是用自己的职权和条件来为农民更好地服务,而是把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工具,要么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么以各种方式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三是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过发包方的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使是所有权人,也不得随意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那么拥有这一权利的主体——承包者有权决定土地以任何方式进行流转。这种赋予发包方超越农户物权的权利,往往导致了权利的滥用,形成农户的土地不能流转或是只能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来流转,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

  一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然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农户,那么农户就有权去支配这项权利,并有权同任何非法干涉其权利的不法行为作斗争。所以,要避免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当农民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确保农民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目前,我国不是缺少保护农民的法律,而是缺少对法律的贯彻和执行。要通过各种适合农民特点的普法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教会他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很多模糊且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为避免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损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来统一集中管理和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务,解决基层组织的官本位意识,消弭基层组织随意干涉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行为,从而保障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三是修改法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是我国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然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体虽然是承包者但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的同意。这种须经发包方同意的方式,完全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普通债权来看待,与物权法定位的用益物权相违背。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村干部,联合乡镇政府左右农民意愿,强势逼迫农民流转土地或是对农民的土地流转做出种种限制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利,允许农民自主地决定自家的承包地,才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empirenews.page--]

  因此,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物权,应当在遵循《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限,严格规范地方行政权力,避免基层组织的强制介入。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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