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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2017-03-20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什么是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有几种;分别是什么?农权网为您推荐本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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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目前主要有两种,即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

  美国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用“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 )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中作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斯科特还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他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 )的日常抵抗形式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

  “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予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予,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在“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显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十年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的“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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