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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以法抗争的组织特点

2017-03-20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农民以法抗争的组织特点是什么;分为哪些特点;处于什么阶段,其意义又有哪些?农权网为您推荐本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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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以法抗争”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明确的组织性。农民抗争精英通过建立相互联系的稳定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农民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目前各地农民的以法抗争组织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抗争精英。这些农民抗争精英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抗争精英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

  第二,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成立抗争组织的直接目的是进行集体抗争,抗争组织的宗旨是维护合法权益。他们这些“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依据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则是联名上访。但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都同时又是他们集合起来的目的。这样,实际上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而且,这种目标又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到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农民抗争精英就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但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成员之间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目前农民抗争精英无论是组织起来上访,还是组织起来宣传、直接阻收或逼退,都有一定的分工。比如我所调查过的某一农民减负组织,为了动员农户联名上访,发起人对集合起来的13位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他本人是一个“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而另一位则负责物色“成员”,如有合格者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老党员”经同意成为“减负代表”就具体负责宣传工作,而其他的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地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上访经费。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他们的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达到了他们预定的目标。

  第四,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经济学家H •A •西蒙将决策过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个阶段活动,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我在调查中发现,农民抗争精英之间具有许多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在进行这种类似“情报活动”的时候,他们之间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会议的方式交流和整理信息,并通过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与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对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都确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他们所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这种会议方式决策,与他们所强调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此,我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队伍”最后退出抗争活动,他就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的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就还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点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决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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