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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维权难的表现

2017-03-21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我国农民的环境维权方式都有哪些,在维权过程中艰难表现在哪些方面?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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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蓝寿荣 何雪峰 郑盼:农村环境污染中农民维权难问题的治理对策

  现阶段,我国农民的环境维权方式主要有诉讼与非诉讼途径。诉讼是指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运用法律手段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非诉方式指除诉讼途径以外的,包括上访、调解、和解、协商、环境权益维护的咨询、媒体的信息支持等手段。

  1、诉讼途径维权难

  对于村民来说,其要寻求司法救济,往往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但这条路对于村民来说并不容易。1)证据收集难。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诉讼结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民因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平时没有意识收集环境污染证据。而环境污染证据的收集,有时需要科技手段的运用,非常人手工所能及,再加上收集证据需要的经济成本,这些都容易导致农民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放弃走司法途径。2)立案难。乡镇企业大部分是当地政府的支柱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因而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保护,容易出现行行政权力介入司法的现象。当农民因环境污染和乡镇企业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在立案阶段,有些法院会以原告证据有问题或者以拖延的方式设置障碍来应对农民维权,将农民的维权遏制在立案阶段。3)司法公正难。企业与村民相比,显然有更多的实力和社会能力,当环境诉讼案件立案之后,被告企业自然会凭借自身实力,通过各类途径向法院施压,促使自己在与农民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处于相对有利之地,以损害农民的利益来换取企业的发展。再加上极少数法官存在重政治轻法律的观念,明哲保身,造成农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保护。4)司法执行难。在环境污染事件纠纷诉讼中,即使农民胜诉了,判决的执行也是个问题。很多企业拒绝交纳赔偿金而采取诸如转移财产、申请破产等措施来逃避司法执行,等到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企业就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了,这影响很多农民走诉讼之路的信心和选择。

  2、非诉讼途径维权难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也是主张调解和诉讼的“双轨”救济机制。

  打官司耗时费力,会促使村民在权利遭受侵害后,直接寻找污染企业或通过当地政府与侵害人进行沟通,要求赔偿。但是,面对污染企业,受害人弱势明显。由于我国的调解制度不健全,对于环境侵权的调解固然能减轻受害人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但并不能避免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的地位,双方地位不对等,受害人面对的资金实力比其强百倍的企业,企业可以在法律顾问上获取更多的相关法律信息,而受害者只能依靠自己有限的知识水平在毫无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单独与企业进行交涉。在受害人身患重病的情况之下,而这些患病者往往是家庭生活贫困者,为了能得到一笔及时的补偿,往往会委曲求全,污染者则会利用这个弱点将补偿金额降到最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污染企业效益很差甚至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则受害人更是索赔无从谈起。可见,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下,村民想要通过最为简单的协商调解而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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