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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环境维权难的原因

2017-03-21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农民环境维权难其原因都有哪些?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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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蓝寿荣 何雪峰 郑盼:农村环境污染中农民维权难问题的治理对策

  在农民环境维权的诉讼过程中,既有农民自身的原因,也受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

  1、农民环境维权难的主观原因

  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总体来说,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低,接受环保知识、法律知识也比较少。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仍旧较低,农民的环保意识依然淡薄。广大农村村民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难以形成环境维权的主动性和持续性,农民利益诉求难于得到应有的保障。{3}

  农民的社会能力有限。环境污染案件的原告多为弱势的农民,既无充足的专业知识又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聘请相关律师提供帮助,而作为被告的污染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着诉讼所需要的资金、人才和专业知识,这也使原告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环境维权是一项成本高的行动,证据收集、鉴定的难度很大,因果关系更难证明。当证据收集条件具备,预期赔偿金额的多少又决定他们是否走诉讼途径。经济成本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环境维权的一大障碍,制约着农民的维权,很多农民因此而放弃走法律途径。

  2、农民环境维权难的客观原因

  (1)地方政府在发展与环境上的思维错位。地方政府负责人为了追求政绩,又不容易引进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维护环境的企业,在追求当地经济快速与环境保护两难之间,更多的是牺牲环境。首先,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已经认可,但在围绕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上仍然有分歧和冲突,表现为地方政府GDP至上和农民环境利益的冲突,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生存环境的冲突。其次,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不仅造成城乡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造成了城乡环境保护的不平衡。长期以来,提到环境保护主要是考虑城市和工业污染,忽视了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再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对经济增长的追求,直接导致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政策忽视,对农民环境维权的淡化。

  (2)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的追求政绩思路,不仅直接导致了牺牲环境的发展思路,还干预压制了环境执法。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但地方政府对这些规范的执行力度不统一,从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状况也不同。在环境事故发生时,地方政府为保护这些高污染的纳税大户为其掩人耳目,而环境保护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遏制下并不能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6}近些年来,许多农村环境污染案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部门查处的,甚至都不是环境保护部门首先发现的,很多是村民检举再由媒体曝光的。

  (3)民事诉讼制度规定不利于农民取得救济。1)一方面,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问题,比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者不利。环境污染案件十分复杂,而环境污染的相关证据及技术秘密为被告所占有,原告举证很难,常常由此败诉。由于农村的环境污染损害一开始都没有为村民所意识,后来很严重才闹出问题,甚至有时污染企业已经搬迁,有时是由众多个污染源造成的,加上污染损害后果显现的滞后,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确认污染损害、确定致害者,对于在环保知识和经济能力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的农民往往是勉为其难。2)另一方面,传统民事纠纷诉讼制度的规定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很多涉及农村环境污染特别是生态方面污染的损害,有时单个的村民通常被认为与企业污染损害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导致在环境污染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起诉讼。3)还有一点,诉讼取得赔偿需要污染企业有赔偿的经济实力。一旦污染企业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时,向村民赔付的将是一笔巨大经济赔偿,而当企业无力支付这笔巨额的赔偿金时,受害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在现实世界里,由于污染危害长期潜伏的特点,等到污染危害显现,有的污染企业已经倒闭。这样,在普通民事侵权中,如果侵权企业已经注销或找不到,农民要就企业的污染损害请求赔偿变得不可行,只有终结诉讼,这必然导致环境侵权受害人很难甚至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4)刑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人的严惩不够。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有关环境污染行为入罪做了相关规定。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罪量刑加以细化。《解释》在第八条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此外,该《解释》还进一步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都被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该项解释虽然对企业的环境行为量刑标准做了具体的量化,但是仍不足以应对农村“癌症村”、“血铅”这类不仅环境破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可见,对于农村环境污染中农民维权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救济手段,要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容易,村民维权的道路不平坦。

  【注释】

  [1]孙秀艳:“农村环境基本上呈现总体下降、局部改善的特征,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等突出环境问题。”,见《中国农村环境整体下降,60万村庄污染治理仍空白》(2012-01-31),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20131/17006769.html。

  [2]曹烁玮:“位于坞里村的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从1994年开始成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时起,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紧邻化工园区的坞里村和赭山街村的1500 多人中,先后有近60 人死于癌症,约占全村人口的3%,占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村里的恶性肿瘤发病率,比浙江省平均发病率0.192%高出了十几倍。所患的癌症病种主要有:食道癌、肝癌、胃癌、肺癌、乳腺癌、胰腺癌、血癌等。”《“癌症村”的困惑与出路——以浙江萧山坞你村为例》,《才智》,2010年第19期。

  [3]2013年3月18日、19日,河南省环保厅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分赴新乡、临颍、济源等地,对涉水排污企业进行暗访,发现河南新乡一家造纸厂违规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用于灌溉麦田,造成环境污染。面对采访提问:“这水浇出来的小麦,你们自己敢吃吗?”村民的回答让人无语:“都卖给你们了。”河南商报:《河南新乡造纸厂废水灌溉麦田 农民收粮只卖不敢吃》,见新华网http://www.ha.xinhuanet.com/yljd/2013-03/20/c_115096057.htm。

  【参考文献】

  {1}吴帅.“癌症村”问题必须得到政府正视[OL],见中国网htttp://opinion.china.com.cn,2011-11-26.

  {2}刘玮宁、张玮哲.3亿亩地遭重金属污染,广东仅一成耕地幸免[N].羊城晚报,2011-10-12(A03).

  {3}胡美灵.肖建华.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与治理[J].求索,2008(12).

  {4}郭尚花.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外因分析与治理策略[J].科学社会主义,2013(2).

  {5}汪韬,朱红军.四十年环保路,“天道曲如弓”——专访国家环保局首任局长曲格平[N].南方周末,2013-6-7.

  {6}上官丕亮.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政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1(12).

  {7}蓝寿荣,宋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4).

  {8}刘兆征.中国环境治理失灵问题的思考[J].环境保护,2008(8-B).

  {9}蓝寿荣.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若干问题释疑[J].法学论坛,2013(6).

  {10}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

  {11}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J].当代法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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