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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基本特征

2017-03-21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在当今的中国,农民维权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在抗争过程中,有哪几个方面的特征?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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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与政治——2003年12月4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

  在我看来,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抗争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抗争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农民的维权活动在方式上发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演变。这种演变大体上显现出这样一个重要特点:上访虽然仍然是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表现出了新的特征和功能。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这其中主要有宣传、阻收、逼退、示威和静坐等等。在这里我可以简单地向你们介绍这些维权方式的一些情况。我在研究中注意到,维权农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有关政策,这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为常见的抗争方式。维权农民进行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特别流行是在农村的集贸市场上、组织的群众大会上、或乡镇干部前往收费的村的入口处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有的还以耍龙灯、放电影、搞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群众,借机宣传党的政策;有的则将文件抄录张贴在公共场所,或用醒目的涂料在墙上或其它地方书写宣传标语,甚至印制有关政策的宣传传单;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则在村头田尾、农户家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政策咨询。可以说,这种宣传就是一种宣战,是维权农民公开向那些乱摊乱派进行公开的宣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有许多宣传活动是需要维权农民们直接走到前台来的,他们不仅要以新形象来面对乡亲们,同时也要以这种形象面对地方基层干部。这实际上就将自己的身份公开化,是对自己作为维权农民的一种宣示。而且,有些宣传活动单靠个别人的努力是没有办法做到的。这时,宣传活动又实际上就是维权农民进行的有分工的集体活动。而相对宣传来说,阻收则是指维权农民通过直接阻挠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的行动来制止乱摊乱派的一种抗争方式。它是一种更为主动的抗争形式。维权农民们对那些他们认为是乱摊乱派的税费不仅抗拒缴纳,而且还会采取办法帮助那些不敢抗争的群众拒交。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乡(镇)村干部到农户家收取税费时,维权农民们会动员许多群众前往,并要求干部们讲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么文件依据,并指出那些税费不合中央或省市的某某文件精神,不应该收取,农户也不能交这种不合道理的税费。从某种意义上,阻收也是一种宣传行为。但这种宣传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宣传的时间和场景都是特定的,是在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时进行的不准乱收费的宣传。因而,它是一种面对面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维权农民对自己行为的进一步宣示,而且直接将自己摆在了具体的干部的对立面。这种行为,是在乡村社区范围内、一个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一方面,维权农民要突破人情关系这一关,要同收税费的人"拉下脸面";另一方面,他们还有可能遇到人身伤害及为发生更大事端承担责任的危险。因为,这种面对面的抗争,往往会激怒那些一无所获的乡(镇)村干部。有时乡(镇)村干部就会凭着人多势众对维权农民施加暴力,而这就会激起更多群众的愤怒和觉悟,有时甚至会发生更为严重的事件。 逼退则是指维权农民采取各种办法逼迫某些部门或单位将多收了农民钱退还给农民的一种抗争方式。早几年农民为了让乡镇干部将已经收走的钱退还给自己,采取最多的办法就是提起诉讼。然而,许多农民集体诉讼案件不仅过程漫长而且对农民不公,判决后执行也存在许多困难。这样也就使农民对法律那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和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感到失望。近年来,在那些维权农民较多且组织性较强的地方,产生了一种更为直接和有针对性的逼退方式,即强制性纠错。具体来说,就是维权农民们拿着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直接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或政府部门与负责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围观群众造成的集体压力,要求负责人当面立即承诺纠正自己的错误。一般的情况下,由于维权农民们提出的要求十分具体而且有非常明确的文件规定,有关部门的错误也较为突出,所以效果也就比较明显。我相信,你们从我的介绍中已经知道了,目前农民抗争不再停留在拥护党的政策和要求党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扮演了监督政府是否执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释、宣传并执行中央政策的角色。

  第二,当代农民的维权活动的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目前的农村又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因此,很容易确定维权农民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的维权目标,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当代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他们的行动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农民维权活动的诉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前几年,农民诉求的主要是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等有关税费的农民负担问题。近年来,由于农村普遍推行了税费改革,由乡镇政府主导的税费问题有所缓解,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民又提出了纠正学费或水费、计划生育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有的直接把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维权诉求。也就是说,维权农民正在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当然,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农村知识精英的加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着农民抗争目标。有些知识型维权农民就认为,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因此,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权农民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些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这一口号。这实际上标志着农民政治诉求发生了重大的升级。

  第三, 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具有明确的组织性。维权农民通过建立相互联系的稳定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农民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这些农民维权组织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维权农民。这些维权农民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维权农民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并具有一定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维权农民也意识到了这种“非正式”的组织对维权活动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地方的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组建“农民协会”的要求。当然他们的正当要求是得不到批准的,这就在事实上为农民维权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具体的诉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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