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平等权利

维护农民权利 农民买商品房政府给补贴

2017-04-21 A- A+

  维护农民权利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购买商品房还有补贴。同时,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和养老保险,其子女在受教育方面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农民权利

农民权利

  农民权利:目标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

  我省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省级层面加强与中央部委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制定实施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农民权利:路径

  太原、大同结合实际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

  我省将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鼓励太原、大同两市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省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农民权利:措施

  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政府给奖金

  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市、县及中小城镇给予奖励。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农民权利:农业转移人口买商品房给补贴

  维护农民权利,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加快发展县城水、电、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居住。

  农民权利:落户农民可参加城镇医保

  维护农民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农民权利:落户农民可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empirenews.page--]

  农民权利:落户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

  维护农民权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和免试就近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 晨综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