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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村民,不能只看户口,应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判断

2017-11-13 A- A+

   一个人是不这个村的村民,应当从这个人与这个村,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较为固定、紧密的生产、生活依赖关系,以及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等方面来考察。

  当下,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化,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村民资格,有失偏颇。

  户籍挂在这里,人却不在村里,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尽到义务,有户口也不能认定为村民;相反,原本户口就在给村,在村里有宅基地,有承包的耕地、林地,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该村,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同样的义务,在外也没有其他工作收入,尽管户迁移走了,也不排除这个人享有该村村民的资格。

  

是不是村民,不能只看户口,应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判断

​我国农村经济日益壮大,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在户籍管理日渐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已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办法,还是应当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处理。

  户籍在本村,而且在本村尽到义务的,确定为本村村民;户籍不在本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本村,与本村有着利益上的牵连,对本村土地享有期待权,且与本村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同意的义务,应当确定为村民。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假如一家世代在该村居住,分配有耕地和山林,尽管后来户口迁移走了,但还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耕作,主要收入来源该村,一直履行着村民义务,就当然具有村民资格,不能因为户口目前没有在村里,就否认她(他)的村民资格。

  所以说,户籍不是判断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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