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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承租公房 拆迁补偿利益归谁

2018-02-01 A- A+

   案情介绍

  老张是九十年代的大专生,毕业后回到北京郊区一个农业技术学校工作。老张结婚时,单位给他分了一间面积不大的房子。不久,老张有了孩子,一家人生活艰辛,加上妻子和自己性格不合,没过几年,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两人离婚约定,孩子归老张抚养,至于在单位承租的公房,因为两人都想要,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就没有分割,还是由王丽住着。

  2006年,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拓展,两人承租的房子也纳入到了拆迁范围,但因两人都想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导致这个房子一直也没拆了,最终在2012年,因房子未拆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拆迁办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个房子进行了拆迁。因为当时向单位承租这个房子的时候,承租人写的是王丽的名,在这个房子被拆了之后,王丽就以自己是承租人为理由,私下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拆迁协议,王丽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回迁安置房以及30万的拆迁款。

  回迁房交房之后,王丽就住了进去,老张根本不知道,直到从其他的也被拆迁的单位同事那里才知道了这件事。老张找到拆迁办想讨一个说法,为什么没经过自己的同意就与王丽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拆迁办却说,按照拆迁惯例,拆迁就是与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况且现在安置房和拆迁款都已经给了王丽,老张应去找王丽要拆迁补偿。

  老张找到王丽商量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但王丽声称承租人是自己,因此回迁安置房和拆迁款也是自己的,与老张没有任何关系。老张陷入了维权的困局,拆迁办不管,王丽又把所有的拆迁利益揽入怀中,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分析

  拆迁办在拆迁的时候,按照拆迁政策,一般与公房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再由家庭内部进行拆迁利益的分配,故拆迁办与王丽签订拆迁协议没有问题。拆迁办与王丽签订拆迁协议而未与老张签订拆迁协议并不是本案的一个关键。

  本案的关键在于拆迁利益属于王丽一人所有还是应该属于王丽和老张的共同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弄清被拆迁的房子属于王丽一人所有还是其和老张共同所有。虽然房子记载的承租人是王丽,王丽和老张离婚后由王丽居住,但这个房子是由老张和王丽结婚时,单位分给两人的,两人对这个房子都享有承租的权益,且两人离婚后,对房子如何处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老张对王丽在这个房子居住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同意房子就是王丽的,因双方并未对房子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子获得的拆迁利益还是属于老张和王丽的共同财产,若老张与王丽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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