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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

2018-02-07徐日丹 A- A+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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