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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诉讼资格吗?

2018-02-22 A- A+

   问:我是干部身份,非农户,在县城里工作。1987年按当时的《土地法》我从县城周边村申请批得宅基一座,县政府给我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建房后县政府又为我办理了房产证。我们全家一直在此生活。现在我于邻居因相邻关系(采光权)产生纠纷,想通过诉讼解决。可有人说我们全家为城镇居民,而持宅基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其原籍也不是现宅基所在地,按现在法律不具有在此地审批宅基地资格,故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请问,我有无诉讼资格,能否打这个官司?

  答:1987年当年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您向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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