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生活与法

被盗刷储户赢官司重在懂留证

2018-05-23 A- A+
   银行卡被复制,在异地遭ATM机提现,被害人如何快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银行卡ATM机提现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因没有保证银行卡的防伪能力从而承担赔偿储户的责任。办案法官表示,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如何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成为审理此类型案件的关键。

  曹某在沈阳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在2012年8月2日办理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2015年2月11日5点19分,曹某收到来自某银行客服电话的4条提示短信,卡内存款通过ATM机分4次取款,分别为3000元,手续费17元;3000元,手续费17元;2900元,手续费16.5元;1000元,手续费7元。这4次取款行为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

  当天,曹某在沈阳市ATM机取款100元,打印账户明细,并于同日向沈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但被告知联系贵阳提款的银行及贵阳警方。曹某认为银行卡并未丢失,款项非本人所取,卡中存款遗失应由某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卡由曹某持有,密码也是由曹某本人生成且在保密状态下由其本人持有和使用,现无警方对该事件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银行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沈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曹某在当日5时许收到某银行短信提醒后,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随后拨打110报警,曹某于同日9时许在沈阳用该卡在ATM机取款100元,于10时29分向沈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报警记录中记载,“经了解该银行卡一直在曹某身上”。

  二审法院对该案终审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银行向曹某赔偿9900元及手续费57.5元,以及相应利息;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遭遇盗刷有效留存证据是关键

  ■以案释法

  “储蓄合同纠纷是发生在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案件,近年来,随着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该类型案件数也逐年增多。”此案二审办案法官表示,究其本质储户与银行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官分析称,结合此案,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首先就需要持卡人举证证明银行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银行存在过错,这也是审理此类型案件的关键。

  此案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在不足4个小时的时间内本人持卡在沈阳市用ATM机取款100元,而经查实的盗刷交易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钱款转移方式亦为ATM机取款。这就足以证明涉案银行卡存在复制卡的情况,进而合议庭认为,银行作为制卡或委托制卡以及发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银行卡的防伪能力,在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理应保证所提供给客户银行卡的高度精密性以及不可复制的特性。

  因此,此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储户在出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在诉讼中,储户作为原告方要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否则权利很难得到司法保护,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银行卡及密码的保护要十分谨慎;银行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银行卡的防伪功能设置,更好地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使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