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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单独卖房“有效” 妻子要回房产“无门”

2018-05-23 A- A+
   近日,周某满头大汗赶到遥观镇司法所寻求帮助,看起来是又气又急。

  原来,周某跟丈夫在遥观镇有房产3套,当时登记在老公名下,周某没有表示异议。后因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吵架动手,所以长期分居。最近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当周某提出想要1套房子自住时,其丈夫表示房子已经都卖给别人且办理好过户登记了,没有她的份了。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专业律师听完后又进一步向周某了解细节。结合周某提供的信息,律师向其解释虽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单独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受买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是房产的买卖是很复杂的,单独买卖房产是需要单身证明的,建议周某了解清楚。如果确实已经过户给别人,那周某就只能就变卖的房款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法治点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虽然丈夫单独处分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这个无权处分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基于一个有效的合同,实施一个无权行为,又有权力的外观(房产登记是丈夫的名字),加上买受人是善意的,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就可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了。虽然妻子的所有权值得保护,但是善意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也值得保护。妻子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了。

  房产是中国家庭的根基,生活中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被一方单独售卖的行为不是少数,所以房产登记时最好还是把名字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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