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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以离婚诉讼请求为前提?

2018-06-13 A- A+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女。婚后由被告李某保管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张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手术治疗,李某拒绝向张某提供医疗费,致使原告张某的病情没有及时治疗而恶化。原告为了女儿的成长,不愿意和被告离婚。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以离婚诉讼请求为前提。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该规定中的例外情形,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本案情形不隶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但可类推适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虽本案情形不隶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但根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可知,本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需要必要医疗支出时,另一方应当同意。本案情形属于必要医疗支出,应当可以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赔偿”本案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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