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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2018-09-21 A- A+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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