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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

2019-01-04 A-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一文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指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并依法履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税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人员。户口迁入时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接纳,和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应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今年,四川省农业厅在《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拟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暂定意见》。

  目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通常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议的方式确定,具体考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近年来,成都市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工作,下一步将深化农村改革,按照四川省农业厅相关规定指导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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