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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食野味”地方立法5月1日起实施

2020-04-02 A- A+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林洁)人工饲养“野味”——禁食!3月31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严而有度”界限。这次修法从起草到出台仅用了50天,创下了这些年来广东最快的立法速度。

  一次通过、一个月后施行。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出法律决定后,“野味大省”的广东,率先把“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明确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提高非法猎捕、交易流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罚其价值的20倍。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在“两个坚决”上立制度、严处罚,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刹住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原有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大类(国家重点保护、广东省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即“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规定,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将三大类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

  “把握好几个界限,不搞一刀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说,在有效衔接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基础上,《条例》尽量做到“严而有度”。例如,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此外,《条例》完善了人工繁育制度,实行了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如明确了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过轻。”余建红表示,对比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20倍。“这更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更加科学,便于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明确将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

  据悉,对于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产活动,广东省将给予一定补偿,目前已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补偿安置的调研摸底工作,预计将于近期下发通知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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