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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2020-06-03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孙建国代表:让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区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孙建国继续关注交通安全问题,这次特别关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希望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军人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区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孙建国从警10余年来,执行重大任务300多次,还曾主动请缨远赴海地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荣获联合国维和勋章。

  这位辖区群众眼中的“铁血特警”,是广东省公安系统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三年来,他提出了对警用电击枪使用的相关建议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软暴力”定性的建议,这些建议均得到落实。

  5月23日,孙建国向本社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他继续关注交通安全问题。根据前期调研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这次特别关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希望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建议对现行法规

  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直以来,电动自行车由于价格低廉、对道路无特殊要求,且无需驾驶证、年检、缴费上税、买保险等因素,逐渐成为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但为百姓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管理难、安全事故多等问题。

  据孙建国介绍,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佛山市共发生涉电动自行车一般程序交通事故754宗,死亡177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量的13%、占死亡人数总量的11.3%。其中,涉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越来越多。

  “特别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大,驾驶人非法加装、改装,且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孙建国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对此,孙建国指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上述法条没有对电动自行车如何分类管理、是否应有专属车道、驾驶员是否需要考取驾驶证、驾驶人是否应戴安全头盔、能否载人、驾驶者是否应有年龄限制、身体条件限制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现实中超速行驶、随意掉头转弯、占用机动车道、闯信号灯、载人载物、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大量出现,造成城市交通混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下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上限没有作出规定。”孙建国指出,部分老年人受视力、反应速度等客观因素影响,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风险增大。

  在他看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软肋”,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作出及时调整和优化至关重要。

  考虑到涉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数量逐年增长,孙建国建议结合电动自行车上牌相关政策,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年龄上限,一旦超过上限,经视力、听力、辨色力等体检合格,方能获得电动车驾驶资格。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

  2020年3月23日23时41分许,佛山110接报在沈海高速广州支线62公里附近路段,有人躺于高速路上。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倒于车行道上的人员已身亡,现场还有一辆损坏严重的电动自行车。

  18小时后,案件告破。经警方调查,肇事大货车司机邢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违反禁令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张某付出的却是生命代价。

  “该案给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佛山交警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司机没有过错行为的话,非机动车驾驶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明确,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对此,孙建国建议,立法将驾乘电动车人员佩戴头盔纳入法规、规章等文件中,并作为强制性条款,有利于交通部门开展路面执法。

  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总量宏观调控。“探索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的方式,对身份信息不符、列入失信记录、交通违法未处理等情况的,实行限售。”孙建国指出,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存量现状,以及群众不会主动淘汰的实际情况,可尝试通过“鼓励回收补偿”和“限定牌证有效期”的方式,减少存量。“鼓励回收补偿”,即由政府对市民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折价回购;“限定牌证有效期”,即为电动自行车号牌设定一个行驶有效期限,逾期后不得上路。

  他表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建立综合治理机制。除了严把市场准入,还要加大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将其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对于有主体单位的,可将违法情况通报其所属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由其所属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通报。

  此外,孙建国建议加强普法宣传,鼓励干部职工主动参与到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当中,自觉做到办公场所内不停放无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发动志愿者、工会等群团组织,引导广大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驾乘电动自行车;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知识,以及电动自行车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让群众重视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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