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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帮助失足少年

2020-06-03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陈海仪代表: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帮助失足少年

  发现自己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难掩激动。她说:“这对我是一个很大的鞭策和鼓励,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关注,也表扬了帮助失足少年的法官群体。”

  “广州中院陈海仪法官用母亲般的关怀帮助失足少年走向新生。通过组织观摩少年法庭,让少年体验司法,学习法律常识。”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提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已经23年,陈海仪审理的案件超过5000件,帮助超过300名失足未成年人返回学校,有不少人还考上了大学。那些被挽救的孩子都亲切称她“法官妈妈”。

  坐在会场,发现自己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陈海仪难掩激动:“这对我是一个很大的鞭策和鼓励,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关注,也表扬了帮助失足少年的法官群体。”

  为罪错少年找出问题症结

  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作为少年案件的审判法官,不能一判了之,最重要的是为罪错少年找出问题症结,帮助他们回归社会。”5月23日,陈海仪这样对本社记者说。

  8年前,14岁的女孩圆圆,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她不得不借住在叔叔家。每天做家务,还时常受到叔叔婶婶的责骂,直至有一天,圆圆一时冲动杀害了堂弟。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陈海仪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圆圆犯罪时未成年,且能认罪悔罪,其父母又积极进行赔偿,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为了化解圆圆心中的怨结,陈海仪每年都会送她一个笔记本,并附上一段寄语,还定期到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她见面谈心,并经常与圆圆的父母通电话,劝他们节假日去探望女儿。

  8年时光飞逝而过,她攒下了厚厚一沓与圆圆的通信。

  经过多年的帮教和感化,女孩渐渐走出了阴霾,还给陈海仪写了一首诗,表达自己会勇敢坚强,面对未来。

  2019年底,圆圆刑满释放。谁知遇到疫情,工作不好找。接到圆圆的救助电话后,陈海仪询问了很多亲朋好友,终于有一家餐饮店愿意接收她。靠着自己的努力,圆圆成功在培训期间转正,回归社会。

  从事少年审判工作以来,陈海仪一直关注青少年司法领域,积极探索法院、学校、家庭、社会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联动保护机制。

  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她先后提出构建全国青少年统一数据平台、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建议。2019年底,陈海仪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2020年全国两会上,她提交了关于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加强对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扶持力度、疫情防控期应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救助等建议。

  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

  在陈海仪看来,她的工作不仅是挽救孩子,更重要的是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以及手段残忍的个案,引发了社会对于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但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问题。”陈海仪说,这是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据她介绍,目前,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八类严重犯罪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矫治方式,除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外,并没有法定的其他矫治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将问题孩子送进类似工读学校性质的专门学校继续教育的途径。

  “但是,这些专门教育缺乏有效性和强制矫治力,而政府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和方式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掉了收容教养制度。”陈海仪指出,应补齐对涉罪低龄未成年人处遇方式短板,建立具备预防、干预和矫治功能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特别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把涉罪的孩子交回家庭进行管教,但该“责令管教”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也没有评估该家庭是否具备管教能力。

  对此,陈海仪建议,为涉罪低龄未成年人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该制度作为对“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监督及补充措施,明确国家干预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教,避免过去所谓一放了之、无人监管、管教成效堪忧的状况。

  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带定位检测手环,同时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

  培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

  社会组织

  在陈海仪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脉相承的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必须保证制度体系畅通。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其心理生理特点密切相关,比如家暴、父母离婚、校园欺凌、性侵、学业压力、社交问题等都可能引发未成年人产生各种心因性问题,从而表现出不同的情绪行为。

  为此,陈海仪建议,强化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有针对性研判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全方位心理健康体检筛查制度,持续关注青少年群体心理状况,并与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家庭教育等互相配合,及早发现违法犯罪心理不健康苗头,对重点排查对象及其家庭提供免费评估疏导帮扶服务,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源头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课题。

  “当前少年司法和社会保护专业性治理体系没有全面构建,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一体化工作的开展。”陈海仪建议,大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如,司法行政部门培育和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服务机构,团委、妇联培育和发展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服务机构,让各类青少年(未成年人)社会服务机构助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两会聚焦

  陈海仪:

  民法典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堵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陈海仪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旁听并就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提出意见和建议。

  陈海仪表示,民法典是一部广泛汇聚民意、具备专业性及协调性的好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渠道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专业审判部门收集、专家学者研讨会收集、中国人大网络收集等多种方式。她提出的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收养权益保护等10多条意见都不同程度地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

  陈海仪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时代性突出、亮点纷呈,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的好法典。

  民法典的实施关系千家万户。所以,陈海仪建议,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规范方面的衔接应予以重视。“配套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她说。

  此外,要适时对民法典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由于民法典的实施更多是对公民权利的规范,所以具体执法检查的方式、涵盖的内容与范围,应有所区别与创新,建议多集中在司法执法一线,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开展,与社会综合治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进一步融合。

  “加强对民法典的普法宣传。”陈海仪建议,与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思政课程教育等相结合,重点面向青少年和家庭,入学校、入课堂、入社区,培育更好的公民意识与公民守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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